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 2168-2013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
2013-4-25发布 2013-9-1起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紫外线照射下,能够催化降解有机物,使附着在玻璃表面的油污等有机物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从而达到自洁净目的的镀膜玻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可以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76 化学试剂 乙酸(冰醋酸)
GB/T 2680 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 6382.1 平板玻璃集装器具 架式集装器具及其试验方法
GB 6382.2 平板玻璃集装器具 箱式集装器具及其试验方法
GB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T 18915.1 镀膜玻璃 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
JC/T 513 平板玻璃木箱包装
3 术语
3.1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
在紫外线照射下,能够催化降解有机物,使附着在玻璃表面的油污等有机物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从而达到自洁净目的的镀膜玻璃。
3.2 光催化效率
经一定辐射强度的紫外线照射后,在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有机物的分解量。
3.3 斑点
从镀膜玻璃透射方向看,呈暗色的点状缺陷。
3.4 斑纹
从镀膜玻璃的反射方向看,膜层表面干涉色或反射色异于整体的波纹状缺陷。
4 产品分类
产品按外观质量、可见光透射比、光催化效率分为优级品和合格品。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质量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原片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1614中的有关要求。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应符合GB 11614 中的相应之规定。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1: S是指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 允许个数与允许条数为各系数与S的积,按GB/T8170修约到整数;
3: 玻璃板中部是指距玻璃板边缘75mm以内的区域,其它部分为边部。
5.2 可见光透射比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如下规定:优级品可见光透射比与原片玻璃透射比的比值>75%,合格品可见光透射比与原片玻璃透射比的比值>70%。
5.3 耐酸性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耐酸性按6.4进行试验;试验前后可见光透射比的差值的绝对值<4%,并且膜层不应有明显的变化。
5.4 耐碱性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耐碱性按6.5进行试验,试验前后可见光透射比的差值的绝对值<4%,并且膜层不应有明显的变化。
5.5光催化效率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光催化效率应符合如下规定:优级品的光催化效率应界于1.2μg/(hr. cm2)~1.5μg/(hr. cm2)之间;合格品的光催化效率应界于1.0μg/(hr. cm2)~1.2μg/(hr. cm2)之间。
5.6 颜色均匀性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颜色均匀性应符合GB/T 18915.1中的相应规定。
5.7 耐磨性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耐磨性应符合如下规定:优级品试验前后可见光透射比的差值的绝对值<2%,合格品试验前后可见光透射比的差值的绝对值<3% 。
5.6 超过本章的其它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弯曲度按GB1161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2 外观质量的测定
6.2.1 斑点、划伤和斑纹的测定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斑点、划伤和斑纹的测定按照GB/T 18915.1规定的方法进行。
6.2.2 弯曲度的测定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弯曲度测定按照GB 11614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可见光透射比的测定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按GB/T2680进行测定。
6.4 耐酸性的测定
以与制品相同工艺制造的镀膜玻璃片为试样,用符合GB/T2680的分光光度计测定浸渍前的可见光透射比。然后将试样浸没在0.5mol/L的盐酸中,室温浸渍24小时。用水将试样冲洗干净,干燥后,用同一分光光度计测定其可见光透射比。最后按照GB/T2680规定的计算方法求出浸渍前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
6.5 耐碱性的测定
以与制品相同工艺制造的镀膜玻璃片为试样,用符合GB/T2680的分光光度计测定浸渍前的可见光透射比。然后将试样浸没在0.5mol/L的氢氧化钠中,室温浸渍24小时。用水将试样冲洗干净,干燥后,用同一分光光度计测定其可见光透射比。最后按照GB/T2680规定的计算方法求出浸渍前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
6.6 光催化效率的测定
6.6.1 试剂的配制
本测定方法中所用试剂,若无特殊注明,均为分析纯试剂;所用乙酸应符合GB676的规定,试验用水应符合GB6682中三级水规格。
(1) 0.06mol/L乙酸溶液:取10ml36%的乙酸,用煮沸过的冷水稀释至1000ml。混合均匀。
(2) 0.0015mol/L乙酸溶液:从(1)中吸出25ml, 用煮沸过的冷水稀释至1000ml。
(3) 酚酞指示剂溶液(10g/L ): 称取1克酚酞溶于100ml 95%乙醇中。滴加0.015mol/L NaOH溶液至微红色。
(4) 0.15mol/L NaOH溶液:称取6克NaOH溶于1升煮沸过的冷水中,摇匀。
NaOH溶液的标定:准确称取基准邻苯二甲酸氢钾0.5克(精确至0.0001克)于250毫升烧杯中,加入约100毫升新煮沸、冷却并中和至酚酞呈微红色的水,搅拌溶解后加10滴酚酞指示剂溶液(3),用(4)滴定至微红色。
NaOH溶液的浓度按下式计算:
N = m /(V×0.2042) -------------------------------------- (1)
式中: N —— NaOH溶液的浓度,mol/ L;
m —— 称取邻苯二甲酸氢钾的质量,g;
V —— 滴定用NaOH溶液的体积,ml;
0.2042 —— 与1.00ml NaOH标准溶液(c=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苯二甲酸氢钾的质量,克。
(5) 0.015mol/L NaOH溶液:准确吸取经过标定的0.15mol/L NaOH溶液(4)100ml , 用煮沸过的冷水稀释至1000ml 。
6.6.2 试验步骤
以与制品相同工艺制造的S=100mm×100mm×5mm的镀膜玻璃片为试样(生产厚度大于或小于5mm的镀膜玻璃时,用5mm的玻璃做试样),放入120mm×105mm× 9 mm的石英玻璃槽中,用移液管或滴定管准确加入0.0015mol/L乙酸溶液V,至完全将镀膜玻璃试片浸没为止。盖上盖子,放入紫外线照射箱中,使玻璃试片处于垂直状态,灯的轴心线距石英玻璃槽中心线的距离为50 mm,以125W的紫外灯照射,紫外线透过石英玻璃壁和乙酸溶液垂直照射到玻璃试片的表面。持续照射1小时后,打开盖子,用玻璃棒轻轻搅动玻璃试片的两侧,使溶液浓度均匀。用移液管从中移取50ml溶液于250ml烧杯中,加5滴酚酞指示剂(10g/L),用已标定的0.015mol/L NaOH溶液滴定至溶液呈粉红色,读取消耗的0.015mol/L NaOH溶液的毫升数V2。
另取5mm未镀膜的玻璃片(空白试样),以相同的方法,放在以紫外光源轴心线为对称轴的另一侧,同时做空白试验,所消耗的0.015mol/L NaOH溶液的毫升数记为V1。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光催化效率按下式计算:
光催化效率=N(V1—V2)60050×V/S×50 -------------------------------------- (2)
式中:N——标定后0.015mol/L NaOH溶液的准确浓度;
V1——空白试验消耗的0.015mol/L NaOH标准溶液的毫升数;
V2——滴定50ml经照射的乙酸溶液所消耗的0.015mol/L NaOH标准溶液的毫升数;
V——加入到石英玻璃槽中的0.0015mol/L乙酸溶液的准确毫升数;
S——镀膜玻璃试片的表面积,cm2;
60050——与1.00mlNaOH(1.000 mol/L)相当的以微克表示的乙酸质量,μg;
6.7 颜色均匀性的测定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颜色均匀性按照GB/T 18915.1规定的方法进行。
6.8 耐磨性测定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耐磨性按照GB/T 18915.1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5.1、5.2、5.5。
7.1.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所有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正式生产后,使用新配制的镀液时;
(2)使用同一槽镀液,同一热处理炉连续生产两个月时;
(3)其它工艺条件改变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
7.2.1 组批
同一镀液、同一热处理炉连续稳定生产的产品可组为一批。
7.2.2 抽样
7.2.2.1 出厂检验时,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状况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抽取样品。
7.2.2.2 型式检验、监督抽查时,产品外观质量检验可按表2规定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产品其它性能指标的检验,每批、每一种性能指标随机抽取3片试样。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经过非破坏性试验的试样,在不影响下一性能指标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试样进行相应的其它性能试验。
当产品批量大于1000片时,以1000片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
7.3 判定规则
7.3.1 对产品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及外观质量进行测定时;
一片玻璃测定结果,各项测定指标均符合5.1之规定,则视为合格;
一批玻璃测定结果,若不合格数不大于表2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则定为该批产品上述指标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7.3.2 对产品的其它性能进行测定时,每3片试样均符合第5章中相应之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合格。
7.3.3 综合判定: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性能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8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8.1.1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的包装用木箱、集装箱(架)应分别符合JC/T513、GB/T6382.1、GB/T6382.2的规定。
8.1.2 包装箱底及四周要衬垫缓冲材料,玻璃片之间应有保护材料,外包塑料布防潮。
8.2 标志
包装箱外面应印有生产厂名称、厂址、商标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编号、产品厚度、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轻放、易碎、防雨防潮、堆放方向等标志。
8.3 运输和贮存
8.3.1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应贮存在干燥的库房内,运输和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
8.3.2 光催化自洁净镀膜玻璃在运输、贮存和装卸时,箱盖向上,不得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