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0-04-03发布 2000-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日本JIS R3213:1998《铁道车辆安全玻璃》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该标准等效,其中JIS R3213:1998对3.2mm钢化玻璃的性能要求偏低,且国内铁道车辆上尚没有使用3.2mm钢化玻璃,本标准删除了该厚度系列;考虑到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的使用环境和工艺特点,增加钢化玻璃的透射比、光畸变的性能要求,增加夹层玻璃的耐辐照性、抗穿透性的要求由于中空玻璃的热性能指标取决于中空玻璃的组成结构而与安全性能无关,所以在本标准中为做规定
本标准的某些性能试验方法引用了相关国家标准,这些试验方法等效于国际标准,并且也与日本标准JIS R3213:1998的规定相一致。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与特种玻璃纤维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与特种玻璃纤维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铁道部四方车辆研究所、秦皇岛耀华工业技术玻璃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彪、龚蜀一、戴克攻、王映洲、莫娇、杨建军、孙百世、马军。
本标准委托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与特种玻璃纤维研究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GB 18045-2000Safety glass for railway rolling stock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的种类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道车辆及机车窗用安全玻璃。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
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31-1992 硫化橡胶邵尔A硬度实验方法(neg ISO 7691:19786)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g ISO 3611:1978)
GB/T 5137.1-1996 汽车安全玻璃力学性能试验方法(ren ISO 3537:1991)
GB/T 5137.2-1996 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ren ISO/DIS 3538:1992)
GB/T 5137.3-1996 汽车安全玻璃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方法(eqv ISO 3917:1992)
JC/T 512-1998 汽车安全玻璃包装 JC/T 632-1996 汽车安全玻璃术语 JB 2546-1989 钢直尺
3、定义本标准采用JC/T 632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3.1 钢化夹层玻璃 Tempered laminated glass 由两块以上的玻璃板构成的夹层玻璃制品中至少有一块是钢化玻璃时,称为钢化夹层玻璃。
3.2 安全中空玻璃 Insulated safety glass 两块或两块以上的夹层玻璃或钢化玻璃以均匀的间隙并置,在间隙内部充满接近外部气压的干燥空气或其他气体并密封其周边的产品。
3.3 中间膜 Interlayer 介于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玻璃之间的合成树脂层,在制造夹层玻璃前预先成形为膜状物或在制造工艺过程中成形。另外,当采用粘接剂、可塑剂等的场合,它们也包含于中间膜中。
3.4 基准边 datum edge 玻璃安装到车辆上时的下边。
3.5 露点 Dew point 中空玻璃内表面开始产生结露或结霜的温度。
4、种类及标记
4.1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的种类及标记如表1所示。
表1安全玻璃的种类及标记
4.2 标记示例公称尺寸900mm*700mm厚度为5.0mm的夹层玻璃,标记为:RL900*700*5.0
5、要 求安全玻璃根据不同种类,应分别符合表2相应条款的规定。
表2 安全玻璃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
5.1 钢化玻璃的要求
5.1.1 厚度钢化玻璃的厚度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钢化玻璃的公称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1.2 尺寸偏差
5.1.2.1 长方形或正方形的平型钢化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如表4,但符合下述1)~4)中任一条四,由供需双方商定
1)公称厚度4mm,单块面积1.8m2以上或边长超过1800mm时;
2)公称厚度5mm及6mm,单块面积3.6m2以上或边长超过3000mm时;
3)公称厚度8mm、10mm及12mm,单块面积7.2m2以上或边长超过3000mm时;
4)公称厚度15mm及19mm时。
5.1.2.2 长方形或正方形以外的平型钢化玻璃及弯型钢化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如表5,但符合下述1)~3)中任一条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1)形状为平型,符合5.1.2.1的1)、2)、3)及4)中任一条件时;
2)形状为弯型,公称厚度4mm、5mm及6mm,边长超过1600mm或面积1.2m2以上时;
3)形状为弯型,公称厚度8mm,边长超过2200mm或面积2.0m2以上时。
5.1.3 弯曲度平型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不得超过0.3%,波形时不得超过0.2%。
表4 长方形或正方形的平型钢化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
表5长方形或正方形以外的平型钢化玻璃及弯型钢化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
5.1.4 吻合度弯型钢化玻璃的吻合度如表6。
表6 弯型钢化玻璃的吻合度
5.1.5 外观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如表7。
表7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
5.1.6 透射比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的透射比必须大于50%。有色玻璃的透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
5.1.7 光畸变取4块制品进行试验,每块制品除去边部150 mm的其余部分,其光畸变的最大值应小于6’。
5.1.8 抗冲击性钢化玻璃的抗冲击性取6块试样进行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破坏数为2块时,再另取6块试样进行试验,破坏数为0块时为合格。
5.1.9 碎片状态钢化玻璃的碎片取3块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均须满足表8的规定。
表8 钢化玻璃的碎片状态
5.2 夹层玻璃的要求
5.2.1 厚度夹层玻璃的公称厚度为原片玻璃公称厚度和中间膜公称厚度的总和,其厚度由供需双方商定。夹层玻璃的厚度及其允许偏差如表9。但是,弯型夹层玻璃、由3块以上的玻璃构成的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及公称厚度13mm以上的夹层玻璃的厚度及其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9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mm
5.2.2 尺寸偏差
5.2.2.1 长方形及正方形的平型夹层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如表10。但是3块以上的玻璃构成的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公称厚度13mm以上的夹层玻璃及一边长度超过2400mm的夹层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5.2.2.2 长方形或正方形以外的平型夹层玻璃及弯型夹层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如表11,但是,原片玻璃3块以上的夹层玻璃、公称厚度13mm以上的夹层玻璃及一边长度超过2400mm的夹层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10 长方形或正方形夹层玻璃的尺寸允许偏 (mm)
表11 长方形或正方形以外的夹层玻璃及弯型夹层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
5.2.3 弯曲度平型夹层玻璃的弯曲度不得超过0.2%,钢化夹层玻璃的弯曲度不得超过0.3%。
5.2.4 吻合度弯型夹层玻璃的吻合度如表12。原片玻璃3块以上的夹层玻璃、公称厚度13mm以上的夹层玻璃及一边长度超过2400mm的夹层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12 弯型夹层玻璃吻合度的允许偏差mm
5.25 外观夹层玻璃的外观质量,除了满足
5.1.5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夹层玻璃的外观质量
5.2.6 透射比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的透射比必须大于50%。有色玻璃的透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
5.2.7 光畸变取四块制品进行试验,每块制品除去边部150mm的其余部分,其光畸变的最大值应小于6'。
5.2.8 耐热性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试验后,每块试样允许存在裂口,但超出部分或裂口13mm的部分不得产生气泡或其他缺陷。钢化夹层玻璃、弯型夹层玻璃及原片玻璃3块以上的夹层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5.2.9 抗冲击性夹层玻璃的抗冲击性去6块试样进行试验。试验后,当5块或5块以上符合下述1)及2)的要求时为合格,3块或2块以下符合时为不合格。当4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6块新试样,6块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钢化夹层玻璃、弯型夹层玻璃及原片玻璃板3块以上的夹层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1)钢球不可穿透试样;
2)冲击面反侧剥离碎片的质量为20g以下。
5.2.10 耐辐照性取三快试样进行试验,3块试样的紫外线照射前后透射比的百分比应≥95%,且用白色背景检查时,不可有显著的变化(变色、出泡、浑浊等)。1块试样符合时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试验3块新试样,如果3块全部合格则规定为合格。
5.2.11 抗穿透性取6块试样进行试验,落球高度为4m,冲击厚5s内钢球不可穿透试样。6块全部合格为合格,4块及4块以下试样符合时为不合格。当5块试样符合时,在追加试验6块新试样,如果6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5.3 安全中空玻璃的要求
5.3.1 厚度安全中空玻璃的厚度为原片玻璃的公称厚度与空气层公称厚度的和,其厚度由供需双方商定。安全中空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如表14。但是,空气层为2层以上的制品或原片玻璃1块厚度为15mm以上的制品,弯型中空玻璃及使用2块以上夹层玻璃的制品,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14 公称厚度及其允许偏差(mm)
5.3.2 尺寸偏差
5.3.2.1 长方形及正方形的安全中空玻璃的长度及宽度的允许偏差如表1。但是,长度超过2200mm的制品及空气层为2层以上的制品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15 长方形及正方形安全中空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mm)
5.3.2.2 长方形及正方形以外的安全中空玻璃的尺寸偏差如表16所示。但是,长度超过2200mm及空气层为2层以上的制品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16 长方形及正方形以外的安全中空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
5.3.3 弯曲度平型安全中空玻璃的弯曲度不得超过0.3%。
5.3.4 吻合度弯型安全中空玻璃的吻合度如表17所示。
表17 弯型安全中空玻璃的吻合度(mm)
5.3.5 外观安全中空玻璃的外观质量除满足5.1.5及5.2.5规定的外观质量要求外,还应符合表18的规定。
表18安全中空玻璃的外观质量
5.3.6 露点安全中空玻璃按照表22进行抽样检验,最少样本量为5块,每块安全中空玻璃封入空气的露点应在-40OC以下。
5.3.7 加速耐久性 1)根据加速耐久性试验水平分类如表19所示。表19
2)安全中空玻璃的加速耐久性试验取6块试样按6.3.7进行试验,每块试样的露点应低于-35OC。试验期间,允许有2块或2块以下试样破裂,可以更换新试样后,对新试样应从最初开始进行全部试验。
6、试验方法
6.1 安全玻璃厚度及尺寸的检验方法
6.1.1 厚度的测定使用符合GB 1216的千分尺或与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测量玻璃每边中点,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并以毫米为单位修约到小数点后两位。
6.1.2 尺寸的测定使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长度器具测量。
6.1.3弯曲度的测定以平型制品作为试样,将其垂直立放,水平放置符合JB 2546的直尺并贴紧试样,用塞尺测定直尺的直线边与玻璃之间的间隙,弓型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表示;波形时用波谷到波峰的高与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的距离之比的百分率表示。
6.1.4 吻合度的测定吻合度的测定以弯型制品作为试样,将试样放置在如图1的检验膜上,使用读数精确到0.1mm的塞尺测量玻璃试样与检验膜之间的间隙。图1
6.2安全玻璃的外观的检验方法以制品作为试样,在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射条件下,距离玻璃表面500mm,目示进行检查。当测定外观缺陷长度或直径时,使用符合JB 2546规定的刻度精确到0.5mm的金属制直尺测定。
6.3 基本特性的试验方法以下特性的试验使用的试样均为与制品相同厚度、相同材料、相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
6.3.1 透射比试验以制品或试验片为试样,按GB/T 5137.2的方法进行测定。
6.3.2 光畸变试验以制品作为试样,按GB/T 5137.2的方法进行测定。
6.3.3 耐热性试验试样尺寸为300mm*300mm的夹层玻璃,按GB/T 5137.3方法进行试验。
6.3.4 抗冲击性试验
6.3.4.1 试样 300mm*300mm的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
6.3.4.2 试样装置使用如图2的试样支架和可使钢球可以自由下落的装置;质量为508g±3g(直径约为50mm)表面光滑的钢球。
6.3.4.3 试验程序
1)当试样为夹层玻璃时,试验前在23OC±2OC的温度下至少存放4h。钢化玻璃的试样温度取20OC±15OC。
2)将试样水平放置在支承架上,接触部位用符合GB/T 531规定的硬度为邵尔A50的橡胶条垫衬,冲击面相当于安装到车辆上时的外侧面,试验弯型玻璃时,需要使用相应的辅助框架支撑。
3)将钢球按表20规定的高度自由落下,冲击点应在距试样中心25mm的范围内。
4)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一次,并观察其冲击后的结果:当试样为钢化玻璃时,观察其是否破坏;当试样为夹层玻璃时,观察钢球是否穿透,用读数精确到0.5g的天平从冲击面反侧剥离的碎片总质量
表20 钢球的下落高度
6.3.5 碎片状态试验
6.3.5.1 试样从制品中抽取。
6.3.5.2 试验装置曝光和晒图装置;尖端曲率半径为0.2mm±0.05mm的锤子或冲头。
6.3.5.3 试验步骤
1)将试样放在相同形状和尺寸的第二块试样上,在两块试样之间放上感光纸,并用透明胶带纸沿周边粘牢。
2)在试样的最长边中心线上距离周边20mm左右的位置,用小锤或冲头进行冲击,使试样破碎。
3)感光纸应在冲击后10s内开始曝光并且在冲击后3min内结束。
4)晒图后,除去周边20mm及距离冲击点75mm范围内的部分,从图中选择碎片最大的部分,使用50mm*50mm的记数框,数出框内碎片的个数。横跨记数框边缘的碎片按0.5个碎片记数。当该记数框内碎片不足40个时,使用100mm*100mm的记数框,数出包括这部分在内的碎片数。
6.3.6 露点试验
6.3.6.1 式样试样的尺寸为350mm*500mm。
6.3.6.2 试验装置使用如图3所示的钢板制容器及棒状温度计(刻度为1OC,测定范围(+30~70OC)或与次同等以上精度的温度指示仪 6.3.6.3 试验程序
1)试验前将试样在23OC±2OC的环境中保持24h之上。
2)向容器中注入乙醇或丙酮至A面上端,在加入干冰或其他制冷介质,并在试验中保持该温度。
3)将试样垂直放置,确定任意测定位置用布擦去附着在玻璃表面的霜,并立刻观察试样的内表面有无结露或结霜
图3表21 粘贴时间
6.3.7 加速耐久性试验
1)试样使用与6.3.6.1相同的试样。
2)试验装置耐湿耐光试验设备及冷热循环试验设备。
3)试验程序用6.3.6的方法测定露点后开始,试验过程如下:
A)表19确定的I类试验方法:耐湿耐光试验7d,持续冷热循环试验12次后,用5.3.6的方法测定露点。
B)表19确定的II类试验方法:持续A)的试验过程,再进行耐湿耐光试验7d,持续冷热循环试验12次后,用6.3.6的方法测定露点。
C)表19确定的III类试验方法:持续B)的试验过程,再进行耐湿耐光试验7d,持续冷热循环试验48次后,用6.3.6的方法测定露点。
4)耐湿耐光试验将试样放在55OC±3OC相对湿度95%以上气氛的恒温湿槽内,如图4。用紫外线荧光灯FL40BL、FL40SBL照射玻璃与封结材料的粘结面,荧光灯的轴心与玻璃表面的距离取50mm±3mm。用连续记录仪记录代表槽内平均温度位置的温、湿度。荧光灯管的总计亮灯时间达5150h,需要更换。图4 5)冷热反复试验将试样放在恒温槽内如图5所示,用连续记录仪记录槽内平均温度位置的温度,在-20OC±3OC的温度下保持1h后,在50OC±3OC保持1h,以此作为1次循环,循环数符合3)的规定。图5
6.3.8 耐辅照试验试样尺寸为76mm*300mm的夹层玻璃按GB/T 5137.3进行试验。
6.3.9 抗穿透性试样尺寸为300mm*300mm的夹层玻璃按GB/T 5137.1进行试验。
7、检验规则
7.1 检验规则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7.1.1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厚度、尺寸偏差、外观、弯曲度、吻合度、露点,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7.1.2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该种类产品的全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正常生产后,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规则
7.2.1 产品的厚度、尺寸偏差、外观、弯曲度、吻合度、露点试验按表22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若露点试验的批量范围不足15块时,应至少抽取5块进行试验
表22 抽样规则
7.2.2 对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性能,若用产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当该批 产品批量大于500片时,以每500片为 一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7.3 判定规则厚度、尺寸偏差、外观、弯曲度、吻合度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表22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的厚度、尺寸偏差、外观、弯曲度、吻合度不合格。其他性能应符合第五章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为不合格。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8、包装标志、运输、储存
8.1 包装产品应用集装箱或木箱包装。每片玻璃应用纸包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具体要求应符合JC/T 512的规定。
8.2 标志标志应符合JC/T 512的有关规定。每个包装箱外应表明“朝上,小心轻放”等字样和玻璃厚度、种类、厂名或商标
8.3 运输产品用各种类型的车辆运输。搬运规则、条件等应符合JC/T 512的有关规定。运输时,玻璃不得平放或斜放,长度方向应与车辆运输方向相同,应有防雨措施。
8.4 储存产品应垂直储存于干燥的室内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