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炉用玻璃托盘
QB/T 2297-97
前言
本标准产品是与微波炉配套的玻璃托盘。
本标准中引用的GB 6579《实验室玻璃仪器热冲击试验方法》是等同采用ISO 7180
本标准中引用的GB 6580《玻璃耐沸腾混合碱水溶液浸蚀性的试验方法和分级》是等效
采用ISO 695。本标准中引用的GB 6582《玻璃在980C耐水性的颗粒试验方法和分级》是等效采用ISO 7190
本标准产品所用材质的玻璃,与美国ASTM E438中的I类A级或I类B级相同或相近。
本标准的水平是国内先进水平。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玻璃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玻璃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玻璃仪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家骏、蒋中鳌、李美英、郑利梅、李春梅。
本标准1997年5月20日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波炉用玻璃托盘的分类、规格尺寸、材质、理化性能、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微波炉用的玻璃托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脚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 -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6579-86 实验室玻璃仪器热冲击试验方法
GB 6582-90 玻璃在98℃耐水性的颗粒试验方法和分级
GB/T 15726-1995 玻璃仪器内应力检验方法
QB/T 2108-95仪器用玻璃及其制品的外观缺陷术语
ZB Q 30001-88 硼硅酸盐玻璃化学分析方法
ZB Q 30002-88 玻璃平均线热膨胀系数测定方法
3 产品分类及规格尺寸
3.1 产品一般分为平面型(见图1),方孔型(见图2),三爪型(见图3)三类。
3.2 玻璃托盘的规格尺寸见表1.
表1 mm
托盘外径 |
260 |
280 |
310 |
315 |
320 |
325 |
330 |
380 |
托盘厚度 |
4.5~8 |
4材质
4.1玻璃托盘用硼硅玻璃制作。
5 技术要求
5.1 理化性能
玻璃托盘的理化性能见表2。
表2
理化性能 |
指标 |
在20~300℃范围内玻璃的线膨胀系列*10-6K-1 |
a=3.2~4.2 |
耐水性能 |
HGB 1级(GB 6582-90) |
5.2 有害物允量
玻璃中的有害物含量不准超出下列规定:As2O3十Sb2O3≤0.1%。
5.3 内应力
玻璃 托 盘 的内应力、双折射光祖差的数值不应大于180nm/cm。
5.4 耐热冲击温度
玻璃托盘的耐热冲击温度大予110℃
5.5 外观要求
5.5.1 本标准采用QB/T 2108的外观缺陷术语。
5.5.2 产品上不准有下列缺陷:
a) 裂纹 (包括干裂):
b) 折痕 (包括明显的剪刀印):
c) 飞边;
d) 皱迹;
e) 铁锈、铁屑:
f) 石棉印。
5.5.3 气泡
薄皮气泡 、破皮气泡不允许存在。lmm以下的气泡不计,但不能密集;l-3mm的气泡允许5只;3- 4mm的气泡允许2只,大于4mm的气泡不允许存在。
5.5.4 结石
1mm 以下的结石不计,但不能密集;1-3mm的结石允许2只;大于3mm的结石不允许存在。
5.5.5 平整度
轨道平面不大于1.Omm,平面不大于1.5mm。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
6.2 材质
6.2.1线膨胀系数
按ZBQ 30002试验。
6.2.2 有害物允量
按ZBQ 30001试验。
6.2.3 耐水性能
按GB 6582试验。
6.3 内应力
按 GB/T 15726试验。
6.4 耐热冲击
按 GB 6579试验。
6.5 外观
目测 、 用精度为0A2mm的游标卡尺及10倍的读数放大镜测量。
7检验规则
7.1 抽样方案
按 GB 2 828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
7.2 出厂检验
7.2.1 批量
厂内以班产量为一批,向用户交货时,以同一时间交付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为一批。
7.2.2 检查水平
按特殊检查水平S-4.
7.2.3 合格质量水平(AQL)
A类 ( 包括内应力、耐热冲击、耐水性能、线膨胀系数)1.5;
B类 ( 除A类以外的其它项目)为4.0.
7.2.4 检验项目和要求
产品出厂时应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合格证。
7.3 型式检验
7.3.1 检验项目和要求
型式检验的项目是表3中要求的全部项目,用第7章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应符合要求。
7.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表3
检验项目 |
要求 |
试验方法 |
出厂检验 |
型式检验 |
线膨胀系数 |
5.1 |
7.2.1 |
—— |
抽检 |
有害物允量 |
5.2 |
7.2.2 |
||
耐水性能 |
5.1 |
7.2.3 |
||
内应力 |
5.3 |
7.3 |
抽检 |
|
耐热冲击 |
5.4 |
7.4 |
||
外观 |
5.5 |
7.5 |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型式试验的周期每半年一次。
7.3.3 抽样与组批规则
所有样品均应在合格产品中抽取,抽检按6.1条执行。
7.3.4 判定规则
按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各项均符合要求时,判该型式检验合格。
8 标志、包袭和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上可刻有商标或产品图号。
8.1.2 包装箱上的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8.2 包装
玻璃托盘应用纸箱包装,并附上检验合格证。托盘与托盘之间应用衬垫物隔开。包装箱上应有生产厂名、品名、规格、数量和生产日期。
8.3 贮存
包装后的产品应在室内贮存,避免雨雪淋湿。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416号